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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今日起招標新規正式實施,低于100萬的勘察、設計、監理;低于400萬工程將不再需要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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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自6月1日起實施。在《規定》施行之日起,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這是近18年來迎來的首次大變革。 根據《規定》,6月1日起,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金額將大幅提高: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由200萬提高到400萬;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100萬提高到200萬;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提高到100萬。 除此之外,《規定》中還明確: 1、全國統一適用 16號令刪除了原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這里所說的不得另行調整并不包括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在原3號令的時代,國有企業往往都會另行制定比國家更加嚴格的企業內部必須招標規模標準,比如施工招標限額為200萬元,企業就會規定超過100萬元就必須招標。 2、進一步明確范圍 在原3號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 16號令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限定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此次明確了“部分的”含義,增強了可操作性。 16號令要求對不屬于全部或部分國有資金和國際貸款、援助資金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項目,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的具體范圍,報國務院批準。 3、接著下一步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 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 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 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 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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